当前,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,大同市公安机关坚决落实市委、市政府近期一系列专题会议精神,始终保持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,在维护好核酸检测采样点及社会面秩序的同时,“以最坚决的态度、最严格的要求、最扎实的作风,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”,从严从快查处多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。自本轮疫情以来,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涉疫刑事案件2起,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人;受理涉疫行政案件25起,依法对25人予以行政处罚。现通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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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布涉疫谣言,扰乱公共秩序

10月1日,阳高县网民鲁某用手机在微信群内发布不实言论,称有人(非官方通报人员)感染新冠肺炎,引起大量网民评论并造成社会恐慌,扰乱了公共秩序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鲁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,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。

违反防疫规定,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

10月3日,阳高县实施全县静态管理期间,尉某某违反防疫规定私自驾车外出,被正在执行疫情防控交通管制任务的执勤民警拦停,要求其出示驾驶本,尉某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执勤民警,意图强行驾车离开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尉某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构成妨害公务罪;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,构成袭警罪。

无视防疫规定,聚众打麻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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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4日,平城区居民常某无视疫情期间禁止聚集的防疫规定,在馨泰花园小区周边商铺内开设麻将馆,不听民警劝阻,执意继续营业,致多人扎堆聚集,存在疫情传播潜在风险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常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
漠视防疫规定,擅自撕毁封条外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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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4日,天镇县某村村民孙某某9月底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自驾返村后,擅自将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的封条撕毁,外出期间未向村委会报备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孙某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
违反防疫规定,私自营业娱乐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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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5日,大同市平城区某KTV相关负责人史某某,无视大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《关于暂时关停大同市平城区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通知》,漠视公众安全风险,仍授意店内服务人员开门营业,存在疫情传播潜在风险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史某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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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警报一日不除,防疫之弦一刻不松,请广大市民自觉配合防疫工作,遵守法律法规,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人员,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

看大同编辑:杨文迪